为了规范及加强我校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取得学籍资格的,由学生处发给学生证。
二、学生证由学生处分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个人身份证明,本人应妥善保管,谨防损坏。学生要记明自己的学号。
三、学生证不准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准作抵押用,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一个学生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必须与家庭所在地一致,如家庭地址发生变化需要更改的,应凭家庭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
五、学生证如有遗失,必须首先到登报社挂失,声明作废,同时,到学生处领取“补办学生证申请表”;学生凭“挂失收据”和填写好的“申请表”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学生拿到“补办学生证申请表”,要如实填写,然后请学生处核实后补办。
六、学生证如果损坏,可直接到学生处办理换证手续。学生证已辨认不清的,按遗失处理。
七、学生证补办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周星期四下午,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八、补办学生证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