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毕业生: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 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 号)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愿到云南省 25 个边境县和 3 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将相关要求和学校办理程序下发,请根据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学生工作处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