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威尼斯wns9778(以下简称学院)印章管理工作,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凭信作用和严肃性、权威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章是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是学院合法存在的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印章是指学院印章、职能部门印章、所属院系印章。
(一)学院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公章、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二)职能部门印章包括: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公章、各院系业务专用章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院系处室印章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是印章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并对职能部门及所属院系印章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院印章、职能部门印章、所属院系印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废止和销毁工作。
(三)负责学院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学院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上级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文件或资料。
(二)对重大教育教学事项,需要以学院名义对有关高校、企业或相关各级地方政府发出的公函、文件或资料。
(三)以学院党委、学院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
(四)以学院党委、学院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五)颁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
(六)需要利用学院法人主体资格办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信证明、学院各种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事项、权利义务确认等相关文书。
(七)其他需要加盖学院党委、学院印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八)法定代表人印章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使用。
第七条 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一)各职能部门及院系公章,按照管理职责、业务范 围和工作需要使用,不对外行使权力。
(二)业务专用章按照业务管理专项职能,用于专项事务管理。
第四章 使用和审批
第八条使用印章须严格遵守规定或业务操作流程,遵守审批程序、管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流程的、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九条 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职权范围,认真审核用印内容、用印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日期、份数等,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印章使用人须按规定在《用印登记簿》进行登记,按要求填写用印日期、用印单位(部门)或个人、用途、份数、批准领导、承办人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出具用印介绍信须留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用印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盖印必须清晰、端正、规范,印章名称与用印件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二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合同、便函、保函、证件、公文用纸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需用印,须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学院印章;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学院党委印章;以学院职能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职能部门印章。
第十四条学院所属职能部门及院系如需加盖学院印章,须有学院主要领导签名后方可用印;文本内容涉及学院重大协议、合同、责任书、财产产权、财产抵押、担保、贷款、借款等合同须填写《用印审批表》,经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名后方可用印。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每日应妥善保管,及时收存。
第十六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要求存放在具有安全措施的保险柜内。印章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入保险箱(柜)方可离开办公室。每天上班后,应先检查保管印章的保箱(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印章,或失职造成印章被窃、丢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人员因有事、有病、休假等原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时,应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导指定临时保管人,不得出现无人管理情况。印章管理人员调动或临时变更保管人,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规范办事,严格照章用印。印章使用,必须有完整的备查记录。
第十九条学院及所属部门印章原则上只能在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内使用。如需带出使用,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印章管理人员或指派专人随行监印。
第二十条印章如丢失或被盗,印章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情况,印章管理部门依法公告作废,按规定重新制发与原印章具有显著区别的新印章。
第二十一条因部门或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所在职能部门应依法申请作废。特殊需留存的,经印章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交相关部门封存。
第二十二条印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所在职能部门应依法申请作废后,按规定重新制发与原印章相同的新印章, 并由所在职能部门将原印章交印章管理部门登记、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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