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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所有师生,在网上编造、散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你可能就要摊上大事儿了!别太任性呦~~
2018-03-30 11:15   审核人:


小伙伴们

你若编造虚假信息

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

侮辱、诽谤他人及散布谣言

                                     你可能就要摊上事儿了

 

 

或者,在刷微博、微信时

碰到博人眼球的信息

不辨真假

就直接“转转转”

可能你也要摊上事儿了


因为,自2015年11月1日起

在微博、微信上造谣传谣

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这意味着

无论你是享有公众影响力的公知大V、媒体

还是一个普通网民

在微信、微博上发布消息前

对信息的准确性一定要核实、核实、再核实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对确实难以核实的

尽量不要推波助澜

否则,最高可能面临7年有期徒刑喔!


那么

问题来了

在网上传播虚假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我们仔细告诉你

认真看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将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根据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等行为,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而以往,这些违法行为是只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要承担三方面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

  网络谣言往往会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法人的名誉权。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一些网络个人事件谣言的受害者可以据此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

  若是散布的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诽谤他人等情形,尚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

  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会按照危害性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刑罚。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很多,实务多发的罪名主要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刑法修正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为刑事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依据。

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和侵犯的客体性质,网络谣言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第一类是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平等及国防安全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2、第二类是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第三类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侵犯的客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4、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社会秩序、以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净化网络生态环境、维护网络正常秩序,首先需要网民提高言论的法律意识,加强各类信息的甑别能力;其次需要互联网经营者加强自身的监管责任意识,对含有敏感词语的信息进行事前过滤,发现违法言论应当及时删除;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对涉及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应对散布虚假信息呢?

  在网上、尤其是微信、微博发消息时一定要真实,客观。别人发的消息,自己转发时还是要有个心。多思考下,发这个合适吗?别人发的真实吗?我发这样的消息会不会违法?自己要有一个判断。

  (1)当网上有内容侵犯到自己权益时,可与平台管理者及运营商联系要求删帖等方式避免影响扩大。

  (2)必要时,还是要果断报警。对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和名誉侵权等可向法院起诉。

  (3)另外,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如所发内容的截图、链接等。

  在自媒体时代,网络传播的速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或许想撤回已经很难了,殊不知这样的随意发谣言的行为是要担责的。最后,且不说自己在网上随意发谣言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多大的危害。但自身都有可能面临着担责的窘境。所以说我们每个人在网络上发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守法。

划重点:

 当然

肯定有小伙伴会问

不会我吃着火锅刷个微博

突然就变成阶下囚了吧?

究竟哪些消息能转发、哪些不能转呢?

别急

小不让你一键读懂“转”与“不转”的秘籍

秘籍一、不能核实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坚决不转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中强调的虚假信息,具体指四类,即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也就是说,它重点打击的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比如,捏造某地发生火灾死伤无数,捏造某地发生疫情已经彻底失控等等,因此,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应不在此列。

秘籍二、故意编造虚假险情,或明知虚假依然“力挺”的入刑没商量


此外,法条中对具体行为也有所限定。一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二是“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条,都强调了造谣者和传谣者主观上的故意。


这么看来,并不是所有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都要用“刑”。

秘籍三、转发恶意诽谤帖留意转发量,500次以上将“摊上事儿”


小编温馨提示:如果你凭上面两条秘籍认为,可以继续高枕无忧地发布虚假促销、虚假广告、甚至是恶意诽谤,那可就错了。因为,这些行为虽然不至于动用刑法,但还是有其他法律法规等着呢!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讲法律不带栗子的小不

不是好伙伴

栗子如下

 

✿ 栗子1: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网民“命运中的漏网之鱼”在QQ空间中发布内容为“普通群众死亡482人,重症监护室52人没脱离生命危险,消防大队死亡11个中队400多人,两次爆炸全部阵亡,总计死亡人数1300人”等不实信息,被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浏览和转发,造成恶劣影响。针对康某某散布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警方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 栗子2:


2015年10月27日,有网民在网络上发布“东大化工三号储蓄罐爆炸”“银领国际发生爆炸”等信息,后经证实为谣言。当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散布谣言的2人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


针对恶意诽谤,“两高”于2013年9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司法解释,也被视作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秘籍四、搬运虚假广告、虚假促销代价大,最高可罚款百万


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还对虚假广告进一步进行规范。例如,其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目标。有媒体认为,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


因此,以后小不的小伙伴们替人在朋友圈里 “搬运”广告可要注意啦!

如果是虚假的,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秘籍五、“无心之过”不太可能领刑,但将面临无形惩罚——赔上个人/组织信誉


也许还有小伙伴要问,那些“无心之过”也要受罚吗?

比如,艺术家阎肃“被去世”一事,于文华就不小心成了“造谣者”。


小不想说:

在信息过载的今天

公众更尊重和依赖的还是“靠谱信息”

无论你是媒体、是名人、是大V

还是普通网友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应该比在现实生活中更要慎重

不信谣  不传谣  不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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